收取廠家網絡紅包,個人要繳納所得稅
2020-4-27 13:42:01 點擊:
收取西安企業的網絡紅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。今年1月1日起,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。為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,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“其他所得”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,并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。根據公告,網絡紅包納入禮品范圍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20%個人所得稅。不過,并非所有在網上搶的紅包都需要繳稅。此次調整僅限于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,并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。
企業按“偶然所得”繳稅
近年來,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。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,一些平臺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重復消費。除此之外,由于操作便利,不少企業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,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。
自2014年春節微信紅包首次亮相以來,搶紅包的風潮愈演愈烈,也吸引了眾多企業的“入局”。如今,“搶紅包”已成為佳節必備。隨著人們新的支付習慣日漸養成,移動支付市場也迎來了蓬勃發展。
根據公告,企業在業務宣傳、廣告等活動中,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(包括網絡紅包)以及企業在年會、座談會、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優惠券等禮品除外。
據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原按“其他所得”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,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征稅,稅率為20%,與原“其他所得”稅率相同,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。
商品折扣折讓不征稅
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: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此外,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,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。
有專業人士分析稱,如某商家在電商平臺做推廣活動,通過APP(應用程序)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,根據規定應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,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。因此,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,一是商家承擔個稅,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.5萬元,按“偶然所得”代扣個稅2.5萬元,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;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,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,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紅包。
根據規定,天貓、京東等電商平臺在“雙11”“6·18”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,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、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,屬于企業銷售商品(產品)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、折讓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堵住偷稅漏稅缺口
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征稅,是規范企業經營行為、堵住偷稅漏稅缺口的必然之舉。但在此前,由于缺少明確的認定,這類企業紅包是否應該納稅還存在爭議。有聲音稱,企業紅包既不利于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,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口子。
事實上,早在2015年7月,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《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》,其中對網絡紅包收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,規定企業紅包需要收稅,個人間互發的紅包不需要收稅。
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從性質上看,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,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。因此,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,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,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隨著使用網絡紅包的場景越來越多,如何做好稅收監管?成為一個不小的難題。專家指出,發放、接受紅包在技術上雖有跡可循,但發紅包的目的卻難以把控,這些都需要從制度、法律上嚴密相關規定。通過加強網絡紅包監管,讓逃稅漏稅和利益輸送無處遁形。
企業按“偶然所得”繳稅
近年來,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。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,一些平臺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重復消費。除此之外,由于操作便利,不少企業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,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。
自2014年春節微信紅包首次亮相以來,搶紅包的風潮愈演愈烈,也吸引了眾多企業的“入局”。如今,“搶紅包”已成為佳節必備。隨著人們新的支付習慣日漸養成,移動支付市場也迎來了蓬勃發展。
根據公告,企業在業務宣傳、廣告等活動中,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(包括網絡紅包)以及企業在年會、座談會、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優惠券等禮品除外。
據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原按“其他所得”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,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征稅,稅率為20%,與原“其他所得”稅率相同,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。
商品折扣折讓不征稅
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: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此外,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,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。
有專業人士分析稱,如某商家在電商平臺做推廣活動,通過APP(應用程序)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,根據規定應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,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。因此,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,一是商家承擔個稅,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.5萬元,按“偶然所得”代扣個稅2.5萬元,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;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,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,扣完個稅后發放8萬元紅包。
根據規定,天貓、京東等電商平臺在“雙11”“6·18”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,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、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,屬于企業銷售商品(產品)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、折讓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堵住偷稅漏稅缺口
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征稅,是規范企業經營行為、堵住偷稅漏稅缺口的必然之舉。但在此前,由于缺少明確的認定,這類企業紅包是否應該納稅還存在爭議。有聲音稱,企業紅包既不利于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,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口子。
事實上,早在2015年7月,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《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》,其中對網絡紅包收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,規定企業紅包需要收稅,個人間互發的紅包不需要收稅。
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從性質上看,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,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。因此,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,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,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隨著使用網絡紅包的場景越來越多,如何做好稅收監管?成為一個不小的難題。專家指出,發放、接受紅包在技術上雖有跡可循,但發紅包的目的卻難以把控,這些都需要從制度、法律上嚴密相關規定。通過加強網絡紅包監管,讓逃稅漏稅和利益輸送無處遁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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